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要求核定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的函》(闽交函[2002]93号)悉。鉴于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具有线长、面广、交通不便、工作期限长等特点,根据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各种公路(含配套工程)、独立大桥、隧道工程、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附表所列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根据各交通工程项目投资状况和工程监督成本情况,在省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自行下浮。
三、此收费标准为试行收费标准,试行时间自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0日止,试行期满后收费单位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四、各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公开收费文件,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福建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表
附件:福建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费收费标准表
建设工程概算 收费费率(建安工作量) 费率档差调节数(元)
500万元以下 3.3‰
500-3000万元 3.0‰ 1600
3001-6000万元 2.5‰ 15000
6001-10000万元 2.0‰ 30000
10000万元以上 1.8‰ 20000
注:1、建安工作量在3000万元以下的受监工程,工程地点距质量监督单位30公里以外的,每增加10公里按监督费总额加收2%监督费,但最多加收不得超过25%。
2、工程质量监督费低于400元的,按400元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