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9号)的要求,为规范、有序、有效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进一步推进上海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局制定了《上海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上海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
根据《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9号)的要求,为了规范、有序、有效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推进上海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定义)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以纸质、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机关各处室。
第三条 (适用原则)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依据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政府信息公开要做到信息真实可靠、公开规范及时、措施方便利民、服务高效诚恳。
第四条 (组织实施)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长总负责,副局长分管,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办公室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各处室负责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业务,对当事人的政府信息查询要求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一、主动公开
(一)与粮食工作相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二)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本市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的各类规划、计划及其实施和完成情况;
(三)涉及公众人身健康的粮食质量标准;
(四)本市主要粮食批发市场情况;
(五)本市居民“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和帮困粮油供应的有关政策及网点分布情况;
(六)受理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审批等行政许可的程序和办理情况;
(七)地方储备粮轮换和陈粮拍卖招投标情况;
(八)本机关行政职能范围以及本机关各部门的职责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九)本机关公务员招考、录用情况;公开选任干部的有关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各职能部门其他涉及公众的办事内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办理时限。
二、依申请公开
本局不宜主动对社会公开的可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政府信息。包括:
(一)属公开范围的粮食行政管理内部规范性文件;
(二)属公开范围的有关粮食统计数据;
(三)其他属公开范围的本局政府信息。
三、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重大决定草案公开)
本机关对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重大决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每次重大决定草案的公开情况报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
本机关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制定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类目,严格规范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类目编制后报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一)网站公开。利用上海粮食网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所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窗口”公开。在市粮食局2518房间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受理室,受理公众申请,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供查阅。
(三)电话咨询。市粮食局办公室设立咨询电话,电话号码为62877426;服务时间:工作日的9:00-17:30。
(四)新闻媒体公开。重大信息及时通过报纸、电台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
(一)公众申请市粮食局政府公开信息有两个渠道:一是上海粮食网(http://www.shgrain.gov.cn)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二是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受理室。所有公众申请均进入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数据库。
(二)市粮食局办公室安排专人受理公众申请,并出具登记回执。
(三)公众申请公开信息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办公室受理人员直接指明获取途径。公众申请政府公开信息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通过局办公室协调处理:
1、办公室受理人员当日将公众申请转到相关处室办理;
2、各相关处室在收到公众申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由处长签名后提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报局领导审核并盖局公章后,答复申请人。
3、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完成。
第十条 (职责分工)
本机关各处室负有政府信息公开办理职责,应当及时提供本处室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时对公众申请进行答复,对公开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负责向申请人解释相关信息。具体分工如下:
局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编制《上海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二)组织编制《上海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咨询电话,落实人员接听、接受公众咨询;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工作;
(五)网上政府信息公开更新、维护以及相关技术支撑;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以下工作:
(一)办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二)编制本处室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及时提供与本处室业务相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网上发布;
(四)对本机关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并适时提出清理意见;
(五)受理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局粮食行政管理处负责以下工作:
(一)办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二)编制本部门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及时提供粮食收购资格审批、粮食质量标准、粮食市场监测、粮食监督检查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主动公开信息在网上发布。
局市场处负责以下工作:
(一)办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二)编制本部门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及时提供帮困、“副补”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主动公开信息在网上发布。
局粮油储备管理处负责以下工作:
(一)办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二)编制本部门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受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申请等信息公开;
(四)及时提供粮食收购、粮食统计、陈粮拍卖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主动公开信息在网上发布。
局财务处负责以下工作:
(一)办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二)编制本部门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安排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并监管经费使用情况;
(四)及时提供与本部门业务相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网上发布。
局人事处负责以下工作:
(一)办理相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二)编制本部门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及时提供公务员招考、录用、局机构职责、公开选任干部等与本部门业务相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网上发布;
第十一条 (信息的更新维护)
(一)本机关各处室在行政发文时应对该文件是否公开提出意见,不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局行政发文经办公室审核明确是否公开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局行政发文要确保做到不发生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不该公开的信息随意公开。遇到信息公开难以解决的问题时,应加强与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取得咨询帮助。
(二)办公室组织各处室于每年12月对《上海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上海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修订完善一次。
(二)新增信息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电子版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 (监督和考核)
(一)本机关监察室为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能如下:
1、对局机关各处室公开信息的维护情况、受理情况进行督查;
2、受理公众举报;
3、每年组织听取对市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改进意见。
(二)局人事处将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作为部门和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汇总及年度报告编写)
(一)机关各处室每年1月上旬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办理的统计工作,并报送办公室。
(二)办公室每月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分析工作,编制月报报市信息委。
(三)办公室在每年1月上旬完成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汇总统计并撰写年度报告报市信息委,每年3月1日前在上海粮食网正式发布。
上海市粮食局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