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营业税中由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部分将全部停止征收。为认真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征收的金融企业营业税的扫尾等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对所分管的金融单位营业税征管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做好由国税部门征收的金融营业税开征以来的历年欠税清欠工作,并在征收期内将欠税补征入库,同时做好各企业税收申报等各项征管资料的归档工作。
二、对2001、2002年金融企业实际冲减的2000年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各地应认真进行清理检查,对各金融企业冲减金额(包括企业自行冲减的部分)大于省局确认的冲减数,应及时在征收期内补征入库,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处理。
三、各地市应对本地区各金融企业实际冲减2000年底已税应收未收利息金额进行认真统计(见附表),并将总结情况、清查结果以及统计报表在2003年2月底前以书面材料上报省局。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