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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流动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系列主管部门、区人劳局、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流动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流动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成分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需要,适应人才配置市场化的需求,切实解决流动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问题,实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对象的社会化,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流动人员系指在我市企业工作,但人事关系不属我市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的流动人员可在我市申报评审或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条 流动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时,须在所在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第四条 流动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与我市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相同,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受理和审批权限也与我市同类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受理和审批权限相同。
  第五条 已在外地或省部属单位获得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流动人员,在本市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时,其低一级职务任职资格须经我市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职改部门确认后方可申报。
  第六条 按照“个人自主申报、社会公正评价、单位自主聘任、政府宏观调控”的人才评价与使用原则,流动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考核,并按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经市职改办批准并联合行文后执行。
  第七条 流动人员中,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硕士研究生,可按同类人员规定,由我市具备相应批准权限的部门对其中、初级资格进行确认。
  第八条 在本市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流动人员,其任职资格的使用与本市同类人员相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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