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湘高经请字03号请示报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1995]1号函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开发而产生纠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三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本案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移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公正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