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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03年春季中小学课本费限价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2002]费182号)和《关于规范城市义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2002]费183号)规定,对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本费实行限价管理。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3年春季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闽教基[2002]107号)规定的用书目录,经测算,现对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课本费(含推荐用书)限价标准予以公布(具体标准详见附表),请各地严格将课本费控制在限价标准内。
  附表:2003年春季中小学课本费限价标准表
  非实验区  实验区
  六年制  35  43  4
  六年制  47  10
  六年制  52  10
  六年制  4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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