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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卫生监督所关于开展“卫监三号行动”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本市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障人民健康,预防传染病的传播,根椐《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于6月27日至8月31日在本市开展以“加强游泳场馆卫生监督,保障泳客健康”为主题的“卫监三号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法保障游泳场所泳客的健康权益,完善本市游泳场所的基本监管档案,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游泳场所得到有效监管。

  二、组织措施
  各区县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卫监三号行动”的领导,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计划,保证本次行动顺利开展。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负责做好本次行动的技术指导,并对区县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本次行动分为:监督检查、整改复查两个阶段
  (一)监督检查阶段:6月27日-7月31日
  1.各区县要在原有游泳场所监管档案的基础上,认真排摸,全面掌握辖区内各类游泳场所的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覆盖监督执法检查。
  2.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区县工作进行督查,并选择重点区县抽查,全市抽查游泳场所不少于30家。
  (二)复查阶段:8月1日-8月31日
  各区县卫生局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游泳场所要进行追踪复查,督促其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等有关要求整改到位,并做好有关的技术指导工作。对未整改及整改不到位的游泳场所要严格执法,并予以媒体曝光。

  四、检查内容
  本次行动的监督检查重点为各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设施、卫生工作的自身管理、水质检测和消毒措施落实情况等(详见附件1)。

  五、信息上报
  请各区县在8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阶段书面小结和汇总表(附件3-5)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9月10日前将整个行动的书面总结和汇总表(附件3-5)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莫伟文,须华峰,电话:64377020转6213或6250分机,传真:64377020-6260,E-mail:cs@hs.sh.cn)。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分别在8月15日前和9月15日前将第一阶段小结和本次行动的总结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市卫生、市卫生监督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1: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
  1、是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2、是否建立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等传染病的查验制度,游泳者泳后滴眼情况,并在场内外设有明显的禁泳标志。
  3、是否有专人负责落实游泳者督浴、定期进行更衣箱消毒工作。
  4、是否有专人负责池水净化处理及消毒工作,并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工作记录。
  5、是否根据游泳场所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清洗消毒管理制度及各项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二、卫生设施
  1、重点检查游泳场所水质循环、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转情况;水质消毒药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氯化消毒应有保护措施,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消毒药物;天然游泳场必须设置卫生保护地带;非循环水游泳池应每场补充新水。
  2、是否根据池水净化装置的设计参数,依据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
  3、强制性浸脚池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规定。
  4、是否有充足淋浴龙头和厕所蹲位。
  三、游泳场所自身管理
  1、游泳场所(包括社区、会所或会员制单位等)是否有有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当年有效验证凭证。
  2、救生员、巡水员以及其他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3、室内游泳池是否加强自然通风,每场次应按实际泳客客流量,保证游泳馆内空气质量符合卫生要求。
  4、游泳场所禁止出租游泳衣裤情况。
  四、水质检测和消毒情况
  1、水质监测
  各区县在本次行动监督检查的同时应对辖区内重点游泳场所进行水质监测,原则上不低于本辖区游泳场所总数的50%。
  (1)水质监督检测监测点设置应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一1998)的规定进行。
  (2)监测项目为浑浊度、游离性余氯、尿素、细菌总数、大肠菌群。
  2、消毒情况
  (1)游泳场所的体检室、更衣室、更衣箱及钥匙、走道、厕所等用具和场所的辅助设施消毒,要落实到人,并做好记录。
  (2)池水消毒每场测定游离性余氯,池水游离性余氯应保持0.3一0.5mg/L,浸脚消毒池应保持5一10mg/L,每4小时更换一次,并做好测定记录。
附件:2.2005年上海市游泳场(馆)卫生管理情况检查表(略)
   3.2005年上海市游泳场馆卫生管理情况检查汇总表(略)
   4.2005年上海市泳池水卫生监测汇总表(略)
   5.2005年上海市游泳场所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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