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税机关处理偷税抗税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问题的批复
龙岩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务机关在处理偷税抗税案件时能否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1、关于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转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通知》(国税发[2002]146号)规定,地税机关处理偷税抗税案件,适用该司法解释。
2、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根据2001年12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高检发释字[2001]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自规定之日即2002年11月7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2002年11月7日(不含当日)以前发生的、2002年11月7日之后处理的偷税抗税案件,如果偷税抗税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的,地税机关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办理案件;如果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相对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各级地税机关在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此复。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转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通知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关于不得自行决定组织国家承认学历的统一考试的通知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
»
国家科委关于放宽边远地区录用博士后研究人员条件等问题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大力抓好四季度组织收入工作的紧急通知
»
关于试行“常年定额补助、大灾超付借贷、特大灾有限救助办法”的通知
»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