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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永安市网销售电价的批复
三明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调整永安市网销售电价的请示》(明价[2003]4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复的永安市网城乡用电同价方案才实施一年,为保持价格政策的稳定性,没有正当的理由不宜调整销售电价。
  二、永安市政府对调整鸭姆潭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承诺属政府越权定价行为,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更不得作为调整销售电价的依据。
  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701号)关于原则上不再以电厂改制或出售产权给境内外企业为由提高电价的精神,永安市对鸭姆潭水电站进行资产重组后,不得调整其上网电价。

  四、你局对上网电价的核定和调整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从严掌握,并做到不推动城乡用电同价水平的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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