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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武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武汉市物价局:


  你局报来《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武价商字[2003]65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计价格[2002]515号)精神,为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经6月2日省长办公室研究同意,适当提高你市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具体批复如下:


  一、污水处理标准每吨由0.40元调整为0.80元,随城市供水价格收取。

  二、以上价格从二○○三年七月一日抄见水量起执行。

  三、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后,你局要按年度审验制度的规定,监督和掌握污水处理费的开支和使用情况,并报省局。

  四、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征收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产业化运作,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做到专款专用,在规定期限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

  五、对城市特困家庭进行提价补助,按不增加水费支出的原则,这次污水处理费调高后,对《武汉市政府关于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规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在原每户、每月补助5元的基础上,再按每户每人每月2元标准增加补助,请你局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六、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控制价格调整后的连锁反应,,以减轻或相对稳定企业和群众的负担,保持污水处理费调整政策的平稳出台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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