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制订的《关于无锡市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执行标准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无锡市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执行标准的意见
市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为了规范国有破产企业清算期间的生活费标准,维护职工利益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确保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生活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0号)文件第五条“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具体支付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6]226号)执行”的要求,企业破产后,清算期间职工的生活费标准不低于试点城市规定的最低生活救济标准的规定,我市破产企业清算期间职工月生活费按无锡市月最低生活救济标准的130%支付。
二、生活费支付期限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按清算实际情况确定。
三、凡新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企业,应按新的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标准执行;已进入破产程序中的破产企业应终止执行原生活费标准并按新标准执行。
四、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职工生活费以及其它清算费用应当依法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支付。支付有关费用时,按照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市区其它各类企业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意见精神制订破产企业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标准。
六、如国家、省对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标准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