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汽柴油高清洁剂价格的批复
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高清洁汽柴油零售价格标准的请示》(石化股份苏营[2002)81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为加强环境保护,根据省技术监督局、环保厅《关于在全省使用燃油清洁剂的通知》(苏质技监监发[2002]49号)要求,你公司将提高清洁剂与汽柴油的调配比例,由原来的万分之四提高到万分之八,相应增加了成本。为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并与邻省市标准相衔接,决定适当调整清洁剂价格,由每升3分提高到5分。
  你公司应使用列入《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推广项目》、能有效清除积碳的清洁剂。在销售高清洁剂汽柴油时,必须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分别标明成品油价格与高清洁剂价格。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以上批复从2002年11月5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