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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和国家计委审定,江苏省物价局公布了《江苏省定价目录》(见附件1),现就贯彻实施《江苏省定价目录》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价格法》关于“地方政府的定价权限以及适用范围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定价目录为依据”的规定,我市及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以《江苏省定价目录》所授权的事项实施定价管理,凡以前各级政府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与《江苏省定价目录》不一致的,以《江苏省定价目录》为准。凡目录外的商品和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二、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和省物价局《关于区级政府定价权限问题的意见》(苏价综[2002]283号),决定将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授权区政府管理(见附件2)。具体由市物价局制定实施意见。

  三、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实施定价管理时,要严格规范定价行为,在制定价格政策和进行价格调整的工作中,要通过公开听证、专家审议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确保政府定价行为科学合理。

  四、各有关部门和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凡涉及《江苏省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收费,其价格和收费标准必须事先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否则属价格违纪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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