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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沛丰单公路大刘集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徐州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沛丰单公路大刘集收费站开征通行费的请示》(徐交计[2002]205号)悉,根据省政府苏政复[2002)21号文的批复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核准,同意沛丰单公路大刘集收费站设置在丰单公路56K+200米处,实行双向四车道收费。现就开征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时间:同意自2002年12月20日起对过往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管理及征收标准:收费管理按《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征收标准按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联合颁发的《关于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见附件)执行。

  三、收费资金管理:收费站所收资金全额解缴省财政厅专户(开户名称:省财政厅综合处;账号:0210924900101298;开户行:南京工行城北支行),实行省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资金的20%是代省征收的省统筹还贷资金,另80%用于偿还沛丰单公路改造工程贷款本息和收费站正常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四、还贷额度及收费年限:沛丰单公路是横贯丰、沛县,连接鲁、豫、皖等省的重要省际干线,也是国家战备公路,本次核定沛丰单公路大刘集收费站的还贷额度为15150.39万元,收费年限暂定为2。年(2002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

  五、希你局认真做好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收费宣传,严格执行收费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收费,优质服务。收费站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管理工作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统一管理,徐州市公路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收费设施、办公用房、人员招聘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标准执行,不得突破省定的标准和编制。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2、《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一:
  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调整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二日
  苏财综(96)75号
  苏价工(1996)236号
  苏交财(1996)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近年来,为了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交通部、财政部、物价局发布的《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及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各市陆续对一些贷款建设的高等级公路、桥梁、隧道设站开征了车辆通行费,这对发挥社会各方面修路、建桥的积极性,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加快公路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公路建设投入大、周期较长,与我省收费公路工程实际负债情况相比,目前我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仍偏低。为此,经省政府同意,在参照邻省征收标准和办法的基础上,对我省现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征收标准(具体情况见附表)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并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除二轮摩托车(含轻骑)、侧三轮车外,其他车辆减、免范围、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办法、资金管理仍按《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调整标准后,收费资金按“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全额实行省财政专户储存。对主要千线公路上的收费站,收入中50%为代省征收的省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资金,另50%用于偿还收费公路工程建设贷款本息和正常收费开支;其他公路上的收费站,收入中20%为代省征收的省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资金,另80%用于偿还收费公路工程建设贷款本息和正常收费开支。各收费站代省征收的省重点交通工程建设资金,由省集中统一使用。
  三、宁扬公路桥北收费站和宁合公路收费站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仍按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苏财综(95)80号、苏交公(1995)49号文执行。扬中收费站和中外合资、合作建立的收费站不在本次调整之列。
  以上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调整明细表。
  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调整明细表
  车辆种类  调整后标准
  1.10吨以上(不含10吨)的车辆(含大型平板车.特种车)按核定的载重吨位(特种车即自重  3元/车吨次
  吨位)计征.超过40吨以上的部分按50%计征.
  2.载重量在5吨以上(不包括5吨)和载客在50座以上(不包括50座)的客.货车辆.  25元/车次
  3.载重量在2吨以上(不含2吨)和载客在20座以上(不含20座)的各种客.货车辆.  15元/车次
  4.载重量在2吨以下(含2吨)和载客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客货车(含六座以下面包车.  10元/车次
  大小轿车.大.中吉普车).
  5.小型拖拉机(含手扶拖拉机).正三轮等小型简易机动车.  5元/车次
  6.二轮摩托(含轻骑).侧三轮.  3元/车次
  附件二: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交通厅关于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为筹集资金,新建和改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以及偿还上述工程建设投资贷款,现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88)交公路28号“关于发布《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江苏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征收和减免范围
  1.凡通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的一切机车辆(除本办法规定减免缴者外)均应按本办法缴纳车辆通行费。
  2.对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邮政专用车和轻骑、摩托车(包括侧三轮)以及成建制地执行紧急军事任务、军事演习、抢险救灾、换防的军用车队免收通行费。
  3.由国家行政经费开支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由国家教育经费开支的学校定编内自用小轿车、小吉普车,凭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免缴证免收通行费(含专用车辆免缴证)。
  4.公路收费站所在乡镇和收费桥、闸、隧道两端所在乡、镇,需通过收费站进行农田耕作的胶轮施拉机(包括小型拖拉机)免收通行费。若改变用途按章缴费。
  二、收费标准
  1.车辆通行一律按车辆(含汽车、拖拉机挂车)核定的载重吨位(不分空车、重车)计收;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按核定自重吨位计收;客车按核定客位计收(无核定载客客位或客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型客车计收);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计收(每十人折算为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2.公路收费站所在乡、镇,以及收费桥、闸、隧道两端所在乡、镇经常通过收费站的车辆(含手扶拖机)给予优惠,按每月通过15次标准,采用购月票的方法计收;对其它单位(或个体户)经常通过收费站的车辆,也给予优惠,按每月通过45次标准,采用购月票方法计收。
  3.收费标准(见下表)
  车辆种类  费额(每次每辆)
  1.十吨以上(不含十吨)的车辆(含大型平板车.特种车辆)按核定载重吨位(特种车辆自  每吨1元
  重吨位)计征,超过40吨以上部分按50%计征.
  2.载重量在五吨以上(不包括五吨)和载客在五十座位以上(不包括五十座)的客货车.  7元
  3.载重量在二点五吨以上(不包括二点五吨)和载客在二十座位以上(不包括二十座)的各种客货车.  4元
  4.载重量在二点五吨及以下和载客在十座及以的各种客货车.  3元
  5.小客车.小型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机).正三轮机动车.一切简易机动车.  2元
  三、收费管理
  1.缴费车辆通过收费站时,必须先购票后通过,通过一次,收费一次。购买月票的车辆和持有江苏省公路养路费免缴证(含专用免缴证)的小轿车、小吉普车,应主动出示月票和养路费免缴证交收费员查验。
  2.收费站售票、验票及管理人员一律穿着中国公路征稽制服。各种车辆(包括暂免征车辆通过费的车辆),通过收费站,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收费区域交通管理规定。
  3.通过费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统一负责征收管理。票证由省交通厅公路局按省财政厅、省交通厅颁发的《江苏省公路规费征稽票据(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由省交通厅公路局统一印制下发和管理,市公路管理处负责本辖区收费站的组建和业务领导。
  4.收费站及其收费人员应按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8)72号文颁发的《江苏省收费管理规定》,在当地物价局办理《江苏省收费许可证》和《江苏省收费员证》。
  5.收费执行日期由省有关厅局,根据收费站点的筹建情况,另行通知。
  6.对于征收的车辆通行费实行省财政专户储存,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收入于每月五、十五、二十五日定期划解省财政厅专户;各项支出必须从严掌握,由市公路管理处编报预算送省交通厅公路局,由省交通厅公路局会同省财政厅综合处审核同意后实施。对所收通行费,不得坐支、挪用、截留和平调,违者从严惩处。
  四、违章处理
  1.凡所持票证与车辆牌照或吨位不符合者,一经查出,除收缴所持票证外,处以核定吨位征费标准的两倍收费,并补票后才能放行;
  2.凡涂改、伪造票改者,除没收票证外,并处以应缴费额的五倍收费,对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凡不按规定缴费的车辆,一律不准通行。强行通行才,处以应缴费额十倍收费,对情节恶性劣者,除扣车扣证外,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办法解释权在省交通厅,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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