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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使得优抚对象优待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人民生活水准同步提高,更好地激发军人戌边卫国的献身精神,巩固和发展我市军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大好局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拥军优属工作若干规定》等关于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和要求,决定提高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待金发放实行《优待安置证》制度。市、区县征兵部门应于每年征兵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当年征兵计划数,将计划内入伍义务兵名册交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按名册发给《优待安置证》。义务兵退伍后,由家属持《优待安置证》到其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一次性领取优待金。

  二、城镇义务兵家属按《兵役法》中义务兵兵役制规定的年限享受2年优待金,标准为每年2200元。

  三、对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根据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的通知书和证章或立功喜报,对其家属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增发当年优待金:
  (一ぉ被军区以上机关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特等功的,增发10000元;
  (二ぉ 荣立一等功的,增发5000元;
  (三ぉ 荣立二等功的,增发3000元;
  (四ぉ 荣立三等功的,增发1000元;
  (五ぉ 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50元;连续2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增发150元;
  (六ぉ 对进西藏服役的义务兵的优待和奖励,按宁政办发[2002]186号文件执行;
  (七ぉ 大学毕业入伍的义务兵增发20%优待金。
  当年获两种以上奖励的,按最高荣誉等级增发优待金,增发的优待金与当年的优待金同时发放。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金:
  (一ぉ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的学员及文艺、体育专业人员;
  (二ぉ城镇青年占用农业征集指标入伍的;
  (三ぉ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四ぉ受到过警告以上处分和因表现不好中途退伍、劳改、判刑的;
  (五ぉ档案弄虚作假的以及其它不符合享受优待金的。

  五、对享受优待金的义务兵家属户口已迁移的,经办理优待金转移手续,当年优待金由迁出地发给,次年优待金由迁入地按当地规定的标准发给。

  六、对应征入伍的在校大学生,《优待安置证》由征集地的民政部门发放,有关优抚安置政策由原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按当地规定负责落实。

  七、优待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均采取市、区分级负担的办法,各负担50%。由民政部门按照优待标准和当年优待人数以及立功奖励情况审核、造册,报财政部门核拨给民政部门发放。浦口区、六合区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原浦口区、大厂区区域中的城镇义务兵的优待金仍按上述比例分级负担。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八、江宁区、六合区、浦口区、溧水县、高淳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但原则上不得低于每年1000元。

  九、上述优待金标准自2002年11月1日起执行,2001年冬季及之前入伍义务兵仍按原标准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市政府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三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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