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集资电厂: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和电价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降低江苏省集资电厂上网电价的通知》(计价格[2003]34号)的要求,决定适当降低集资电厂的上网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的规定,适当降低集资电厂的上网电价,降价后的具体水平见附表。
二、上网电价降低后,各集资电厂应严格按国家和省批准的电价执行。省电力(电网)公司应按规定及时与电厂结算电费。未经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有关部门不得向电厂乱收费用。
三、为规范新建电厂价格行为,新建电厂调试期间的上网电价按补偿燃料费用的原则核定,具体水平由省电力(电网)公司与电厂协商确定。
四、以上通知从2003年1月30日起执行。
附:集资电厂上网价格表
集资电厂上网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