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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主管局(公司)和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2]24号、省政府令第198号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03]9号),经清理审查,决定对下列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予以废止。


  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通知》(徐劳发[2000]34号)中有关用人单位通过媒体发布招用人员广告审核的规定;

  二、《转发关于执行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徐劳技[2000]9号)中有关餐厅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保育员就业准入的规定;

  三、《转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徐劳社薪[2001]16号)中有关企业改制时“应付工资结余”的处理方案审批的规定。
  上述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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