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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二号刊登了我院1984年9月8日〔84〕法办字第112号文件中《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10月10日〔84〕法办字第128号文件中《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刊登时,我院对这两个文件的个别内容和一些文字,作了适当的修改。今后执行这两个文件,应以公报刊登的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我院公开的正式的文件,我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是与公报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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