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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黄石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的《黄石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黄石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市国土资源局 2003年7月)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3号)精神,做好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省政府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切实保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制度,进一步理顺土地产权关系,加强土地权属管理,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集体土地的合法流转,为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依据和原则
  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日常地籍管理办法》(农村部分)、《湖北省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原则是:坚持依法登记,先易后难,先急后缓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坚持利用已有的调查成果资料的原则;坚持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的原则。

  三、登记范围和对象
  (一)范围
  全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范畴。
  (二)对象
  1、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实行“一村一证”制度,即《集体土地所有证》发到行政村,由村委会代管;
  3、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4、现已改为“街办”的原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原乡(镇)农民集体兴办的农、林、牧、渔场使用的集体土地。由上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登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暂不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书。

  四、工作内容和时间要求
  (一)工作内容
  1、对辖区村农民集体土地(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及乡(镇)农民集体土地的地理位置、权属、界线、地类、面积等状况进行地籍调查,并登记发证。
  2、对辖区农村国有土地进行地籍调查,登记造册。
  3、成果资料整理归档。
  4、利用成果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1:1万农村地籍数据库。
  5、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二)时间要求
  全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从2003年7月开始至2005年12月31日完成。城市各区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大冶市、阳新县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方法和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3年7月至2003年8月)
  1、资料准备。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程和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
  2、器材和表格的准备。各地要根据各自的条件及作业手段,准备必要的仪器、工具和文具用品,如计算机、求积仪等。集体土地登记所需的各种表格统一按照市国土资源局设计的表格样式进行印制。
  3、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了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领导对此项共工作务必高度重视和支持。各地要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大造声势,重点宣传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宣传,使村、组干部和群众充分认识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主动地理解、支持和配合国土资源部门搞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4、发布通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辖区内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2)土地登记期限;
  (3)土地登记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4)土地登记申请者应提交的相关资料;
  (5)其他事项。
  5、技术培训。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各地必须对登记上岗人员进行严格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等,培训学习方式可以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与试点工作相结合,做到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
  (二)试点阶段(2003年9月至2003年11月)
  县(市)、区要在2003年下半年按照规定的技术要求,完成4至5个行政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2003年11月份,组织全市检查、验收工作;各地在试点阶段要注意总结经验,将好的经验和作法在全市推广。
  (三)全面实施阶段(2003年12月至2005年12月)
  各县(市)、区要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全面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资料整理归档阶段
  全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基本完成后,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定的要求,做好成果资料的汇总和整理归档工作。城市各区要求在2004年12月前做好成果资料的归档工作,大冶市、阳新县要求在2005年12月前做好成果资料的归档工作。

  六、登记程序
  (一)申请
  集体土地所有者申请登记,须向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的乡(镇、街办)国土资源(分局)所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好表格后,连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权属证明等文件资料,一并提交国土资源部门。
  (二)地籍调查
  1、权属调查的组织
  (1)一个乡(镇、街办、场)为一个调查组,按调查区拟订调查计划。
  (2)以村为单元确定调查路线。
  (3)通知调查单元内各条土地所有权界线涉及的相邻方,按指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指界。
  (4)指界人必须持有村委会出具的《指界授权委托书》。
  (5)权属界线与外县(市)、区村、组集体土地相邻的,本宗地的村、组负责人应主动与外县(市)、区村、组负责人联系协调好,持其村委会出具的《指界授权委托书》,到现场指界,并签字盖章。
  2、权属调查的方法
  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和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相关技术规程进行。
  3、地籍勘丈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此次登记工作,原则上不进行测量,可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通过补充调查绘制宗地图,并按相关技术要求,做好图件的绘制工作。
  (三)权属审核
  土地登记人员应当根据各所有权单位申报的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依法并按规定对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地类、土地用途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 (有必要需进行公告的,待公告期满无异议后),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签初审意见(由相关的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初审意见)和审核意见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四)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登记人员依照规定,在《土地登记卡》上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和《集体土地所有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并由市、县(市)、区颁发土地证书。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抓好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黄石市集体土地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胡德春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袁小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程焱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林业局局长乐海波、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曾元生、市财政局副局长曹祥珠、市民政局副局长卢国淦、市农业局副局长李明伟、市水利局副局长秦永宏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曾元生任办公室主任。市国土资源局成立技术指导组,负责全市的技术方案和工作方案制定,表格设计,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及调处重大权属争议。技术指导组由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民政局、农业局、水利局等部门业务骨干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专班,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成立工作专班,专班由行政和技术负责人,熟悉权属调查、外业调绘、内业转绘和面积量算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工作计划,表格准备,资料收集和人员培训,确权定界,调解权属争议,组织实施本辖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程以及国土资源部和省政府的文件精神,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以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实施。要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以及城乡结合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各级政府要积极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该项工作经费编制详细年度支出预算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按规定只收取土地登记工本费,严禁乱收费。其他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准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之机“搭车收费”,更不允许向农民摊派,增加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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