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村镇建设中减轻农民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村[2003]23号)文中:“关于村镇站不得代地税部门向建房户征收建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问题”等提法,我局认为不妥,应予纠正。
一、向建房户征收“两税”提法是概念错误。私房建设的“两税”纳税人是承建私房的施工单位、个体建筑工匠和其它个人,并非建房户(建私房业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承建私房的施工单位、个体建筑工匠和其它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规定,从事建筑并取得收入的施工单位、个体建筑工匠或其它个人都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私房建设的建筑业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等纳税人是承建私房的施工单位、个体建筑工匠和其它个人,不是建房者(建私房业主)。可以说,我们地税部门从未要求向建房者(建私房业主)收“两税”。贵厅闽建村[2003]23号文称“不得代地税部门向建房户征收建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但是,目前还是有少数地方存在代地税部门向建房户征建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现象”的提法有悖税法,既混淆纳税主体,又混淆视听,势必产生不必要的社会误导,目前已影响正常的税收秩序,请予纠正。
二、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是依法行政,而贵厅下文纠正其作法有悖法律法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五条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个人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由于承建私房税收管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地方税务局作为具体负责承建私房税收管征工作的部门。采取自征或委托建设、土地或房管等部门代征的征收方式是法律规定的。从全省实际执行情况看,各地都能依法做好承建私房委托代征工作,特别是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协调下,税务部门与建设、土地或房管等部门密切合作,加强承建私房税收管征工作,切实保障国家税收及时、足额组织入库,有效防止税款流失。如闽侯县地税局2000年1月,根据县政府《关于加强个人建房综合管理的暂行办法》(侯政文[2000]6号)文件精神,与闽侯县建设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个人建房建安工程税收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侯地税征[2000]50号)文件,规定对承建私房税收委托乡镇建设站(村镇站)代征,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等相关手续,履行税收代征义务。其做法完全符合有关法规规定,体现了协税、护税、规范管理的要求,是值得充分肯定。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的地税与建设、土地、房管等部门配合密切,不仅在承建私房地方税收管征上取得明显成效,有的县(市)该项税收收入近千万元,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同时又有力贯彻落实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2000]2号)、《福建省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闽建村[1997]26号),促进了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当然,我省有一些基层征收单位在承建私房税收管征具体过程中可能不同程度存在不规范行为。为此,去年我局曾多次组织力量对一些市、县承建私房税收政策和征管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各地务必把握政策、规范管理,诸如明确纳税主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税依据等。最近,我局还制订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施工单位和个人承建私房地方税收征收管理的意见》,进一步促进、引导、规范全省各地的做法。贵厅做为省直主管厅局,理应带头做依法行政的模范,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办法,身体力行地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委托基层村镇站等部门抓好代征税收工作,以取得两个部门工作的“双赢”。为此,建议贵厅下文纠正要求基层村镇站不得代地税部门征收“两税”的作法。
以上意见,特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