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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2003]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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