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物价局、莆田市财政局关于莆田第二十二中学学生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莆田第二十二中学:
你校《关于请求提高初、高中学生住宿费标准的报告》(莆二十二中(2003)002号)悉。鉴于你校投入资金对学生宿舍楼进行改造,学生住宿条件进一步改善,以及湄洲岛水、电价格较高等实际情况,根据省教委、省物委、省财政厅、省农监办《关于普通高中试行缴费上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教(1999)计财23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农监办《关于规范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闽价(2002)费182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对你校学生住宿费(含住宿水电费、管理费)标准批复如下:
初中每生每学期80元(每间入住学生不超过6人)。
高中每生每学期120元(每间入住学生不超过4人)。
本收费标准自2003年秋季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