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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建福水泥厂产品移送计税价格确定方式的批复
三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请求调整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建福水泥厂征税方式的请示》(明国税发[2003]113号)收悉。关于请求调整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统销水泥移送计税价格定价方式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鉴于目前水泥市场销售的实际情况,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
四
条(三)及第
十六
条规定,以水泥厂当月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作为统销水泥内部移送视同销售的计税价格。上述规定从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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