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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取消“防护设备厂生产资格审查(初审)”的告示
1、根据《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412号令)规定,市民防办决定对本市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管理工作进行调整。
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实行国家人防办统一审批制度。原市民防办“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资格审查(初审)”许可事项,调整后不再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取消。
3、本市企业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的,可向我办提出申请,我办将按规定向国家人防办转报相关材料。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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