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3年9月11日在上海签署的中泰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协定书,中泰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将于2005年11月在泰国举行。此次会议将讨论并确定2005-2007年度的中泰科技合作短期交流项目和长期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请相关单位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根据《中国-泰国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项目申请指南》,认真组织申报项目。所有项目申报截止为2005年10月14日,超过此期限报送的项目将不再予考虑。
联委会会议结束后,我委将通过正式文件通知获选项目的单位,未被选中的项目将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市科委国际合作处 陆剑锋
电 话:23112521
转 真:63584450
E_mail:LJF@stcsm.gov.cn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05年10月11日
附件:中国-泰国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项目申报指南
1、短期交流项目
(1)中泰政府间科技合作的重点将转向长期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主要目的是促进、推动并实现我技术和产品进入东南亚市场。因此,短期交流项目的规模将逐步压缩,项目的筛选将首先考虑其是否有利于实现上述目标,是否有发展成长期合作研究和开发项目的潜力。对于一般性的交流考察项目,原则上不予考虑。
(2)请各申报单位认真填写中、英文的“中泰科技合作短期交流项目申请表”(附件1、附件2),并按时报送上海市科委国际合作处。
(3)在填写“中泰科技合作短期交流项目申请表”中“申请理由”一项时,应注意内外有别,不可中英文项目表简单互译,否则将按无效报表处理。短期交流项目的申报时间截至2005年10月14日。
(4 )在汇总项目后,将按照我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总体战略的要求,结合项目具体情况,统一平衡协调,并提交泰方研究。如双方就项目安排达成一致,则将其报中泰科技合作联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执行。
2、长期合作研究开发项目
(1)长期合作研究开发项目主要是鼓励和支持中泰两国的研究机构、大学、技术型企业及其他有兴趣的单位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就双方共同感兴趣且具有产业化前景并使双方共同受益的课题开展至多不超过3年的合作研究与开发。所有申报的合作项目必须有配套的研究开发经费。
(2)长期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应由中泰两国申请单位协商并签字后联合提出申请,同时报送上海市科委国际合作处和泰国外交部技术经济合作厅。
(3)请注意详细填写项目申请表中第13项“经费来源”和第14项“项目的详细技术说明”。为方便起见,可以用附件的形式分别列出详细的“费用预算和来源”和“工作计划(工作进度,互访的目的、时间、人数等)”,没有详细预算和工作计划的项目建议将不予考虑。
(4)项目建议应按附件4的标准格式用英文认真填写,打印在标准A4纸上,并按要求由中泰双方有关人员签字认可。
(5)为便于项目评估,请中方申报单位再填写一份中文“中泰长期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申请表”(附件3)。此表也需打印在标准A4纸上。不便对外的内容,可在该中文申请表中详细说明。请注意中文报表需由该项目负责人、执行单位主管、项目报送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字并盖章。
(6)请将中英文表格各2份经规定渠道正式寄送市科委国际合作处。长期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申报时间截至2005年10月14日。
(7)在汇总项目后,将按照我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总体战略的要求,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与泰方协商确定。双方达成一致后,将在中泰科技合作联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列入联委会议定书,并在联委会后通知项目单位开始执行。
3、中泰长期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评选标准
(1)双方研究水平
(2)合作原因
(3)项目给中泰双方带来的益处
(4)研究结果的商品化的潜力
(5)知识产权的使用和所有权
(6)资金来源和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