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上海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开展电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电力公司、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05年9月16日颁布并施行),我局将开展本市电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相关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电厂应加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他们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并及时进行知识更新。没有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培训单位(在上海质量技监网上查询)进行。培训的内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大纲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二、经过培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向考试机构(在上海质量技监网上查询)申请考试,考试分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作业级别、项目及范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执行。

  三、考试合格人员,可由考试机构统一向我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各电厂从事特种设备作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 三十九条的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OO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