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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公共汽车票价的请示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 十八条规定:“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二十四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公共汽车票价是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而现行标准是一九九四年调整后的标准,与目前的经济发展很不适应。
  为了促进我市大公交的发展,使公交运营成本的投入与实际票价趋于合理,我局建议尽快调整公共汽车票价。
  为了准确确定公共汽车票价成本,我局委托呼市价格成本调查队对呼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现行百公里客观成本进行了测定,测定结果为现行百公里客观成本330.91元,现行百公里收入为219.00元,现行百公里亏损122.13元,上述测定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的、是客观的、公正的,我局认为可以做为公共汽车票价调整的依据。
  公共汽车票价是关系群众切实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要求,我局于二000年七月二十六日召开调整公共汽车票价价格听证会,会上乘客、公交总公司、城建局、人大、政协等各方面代表对其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价格听证会得到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价格听证会后,我局综合各方面的意见,经请示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调整建议:
  市内大客车由0.50元/人·次调整为1.00元/人·次(一票制)
  中巴客车由1.00元/人·次调整为2.00元/人·次(一票制)
  学生月票由15.00元/人·月调整为25.00元/人·月
  职工月票由30.00元/人·月调整为40.00元/人·月
  老年优待月票由15.00元/人·月调整为25.00元/人·月
  15路郊区月票由40.00元/人·月调整为60.00元/人·月
  执行日期拟定为八月二十日。
   妥否,请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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