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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畜牧办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函
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和农业部、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当前秋冬季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加强区域联防、产销联手,配合上海做好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工作,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现将我市关于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要求函告如下:
  一、加强对供沪企业的资质审核
  1、供沪禽类饲养企业为规模化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防治禽流感规程,实施禽流感疫苗的免疫接种,并进行抗体监测,在上海市场有对接的批发市场或屠宰加工企业。
  2、供沪禽类屠宰加工企业收购屠宰的禽类,必须来自于规模化养殖场,在上海市场有对接的供应点。
  3、请于近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饲养、屠宰加工企业按照严控禽流感的要求进行一次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11月15日前向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报告、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入沪。
特此函告。
 
上海市畜牧办公室
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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