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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为了适应本市人口老龄化的需要,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全面落实2005年市政府养老服务实事项目进一步推进本市养老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5)42号)的精神,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入住养老机构中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开设的家庭病床,其符合规定的费用可纳入医保结算”等发展养老服务的主要扶持措施,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认真做好在养老机构中开设家庭病床的工作,为符合条件的住养老人建立家庭病床,其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结算。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加强对家庭病床的管理,规范家庭病床的医疗行为,认真执行家庭病床和医保政策的有关规定,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为养老机构中的住养老人提供优质、价廉、方便的医疗服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卫生局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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