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有关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暂缓离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等审批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方便、高效,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4个文件和市人事局、市科技干部局贯彻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86)93号)、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国家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部门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沪人(1990)151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本市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2005)119号)的精神,结合高校行政管理工作运行的特点,现将做好上述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并经所在高校审核后,详细填写《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三份)和《高级专家申请办理延长退休年龄人员名册》,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审批。
二、对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在工作确实需要、本人愿意、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先由专家所在高校提出意见,并征得本人同意后,详细填写《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核表》(一式六份)和《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名册》(一式六份),每年6月10日前报市教委审批。
三、对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符合提高退休费标准的,由专家所在高校提出意见,详细填写《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审批表》(一式三份)和《高级专家申请办理提高退休费比例人员名册》,在高级专家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10日前报市教委审批。
四、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暂缓离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等审批工作,政策性很强,各高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审核审批程序。未经规定审批同意的,一律不得自行操作。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高校积极配合,按规定时间上报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暂缓离退休、提高退休费比例等相关审批材料,使各项审批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方便、高效。
特此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