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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使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    

    第二条    实施国家公务员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公务员恪尽职守、勤政廉政、开拓创新,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


    第三条    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含依照管理单位)的国家公务员。
  (一)转任或调任的国家公务员,由其转任或调入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调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二)军队转业干部,由接收安置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转业前的情况,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
  (三)挂职锻炼6个月以上的国家公务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提供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四)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属新参加工作的,对其进行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转正、任职、定级的依据;对录用前已有工作的,对其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五)单位派出脱产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等次依据学习成绩、培训情况确定。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国家公务员,超过考核年度6个月的,不予考核。
  (六)病、事假合并累计超过6个月或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国家公务员,不予考核。
  (七)在本考核年度内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予考核。
  (八)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九)受警告处分(包括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要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包括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属于故意违纪的,受处分的当年可定为不称职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十)对应参加年度考核,本人拒绝参加的,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等次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主要考核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社会伦理道德、人品等要素。
  能,主要考核政策理论水平,本职业务工作能力,策划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等要素。
  勤,主要考核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和爱岗敬业精神等要素。
  绩,主要考核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实绩和贡献等要素。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依据,具体等次标准为:
  优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落实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讲政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依法办事,顾全大局,处事公道;熟悉本职工作及相关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知识,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业务精通,工作主动、有计划性,创新精神强;模范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团结协作,尽职尽责,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事项。
  称职: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落实江泽民“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讲政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依法办事,有大局意识,办事公正;了解本职工作及相关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知识,在工作中能够贯彻执行;业务熟悉,工作认真负责,有创新意识;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有协作精神,工作尽心,能及时、圆满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事项。
  基本称职:理论学习一般,廉洁自律方面要求不严,依法办事意识不强,办事公正性差;对本职工作及相关工作的政策法规和管理知识了解一般,在工作中不能较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能基本完成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事项;一般能遵守机关规章制度,团结协作精神差,工作无创新,工作不够主动、作风不太扎实,办事拖拉,工作质量、效率不高,或因主观原因在工作中发生明显失误。
  不称职:政治思想素质差,弄虚作假,拿原则作交易,假公济私、损公肥私或有贪污受贿行为;政策理论水平低,缺乏本职专业知识,业务素质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7天或一年累计超过15天;经常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工作质量差,服务态度恶劣,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失误。


    第八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按本地区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实际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15%掌握。不同职务层次的优秀等次比例应当合理确定,一般各占本职务层次的15%。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可与本部门上年度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比例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确定。

 

第四章  考核方法

    第九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平时考核重点是日常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以被考核人自我记实和主管领导审核的方法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重点是工作实绩,结合工作责任目标考核与年终总结进行。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扩大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的范围,使被考核人的下级、同级、领导都能以适当的形式参加测评,使考核结果能综合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必要时,执法单位、窗口单位要面向社会听取服务对象对被考核人的评议。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要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在定性考核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考核要素和量化指标体系,逐步推广科学合理的考核量化测评软件,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要重点考核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也要掌握思想作风、廉政情况和道德品质。要注重考核公务员在单位的工作表现,同时也要注意工作时间以外的遵纪守法情况。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对国家公务员考核要注重实效、简便易行,易于操作、防止繁琐。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程序是:
  (一)撰写个人总结。被考核人要按照考核内容的要求,实事求是撰写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并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全面总结本年度德、能、勤、绩各方面的表现,肯定成绩、找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办法。
  (二)在规定范围内总结述职。各级考核机关可根据不同的考核对象,确定相应的总结述职范围。政府机关内设机构人数较多的,可在内设机构范围内总结述职。人数较少的,特别是地市以下工作部门,可在机关范围内总结述职。担任领导职务的述职范围应大一些。
  (三)进行民主评议。在听取个人总结或述职报告后,应当进行民主评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同时,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可采取投票或量化打分的形式进行。测评结果是确定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四)确定考核等次。主管领导人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及民主评议情况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考核委员会对主管领导人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本单位评优比例及总体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由单位党委(党组)审定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对被拟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要在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前在本单位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对优秀等次人员如有不同意见,考核委员会对反映情况要调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确定最终考核等次。
  (五)考核结果反馈。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须经被考核人签署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存档。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国家公务员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5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连续2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1个工资档次。
  (二)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发给额度相当于本人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年终奖金,具体发放办法按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三)国家公务员连续2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3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不发给年终奖金,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有1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遇有5年正常晋级2年正常晋档不受影响。
  (二)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2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予以降职。降职决定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3个月内作出。降职后,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原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对应的级别工资。
  (三)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后晋升工资档次、晋升级别的,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七章  考核机构与管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考核委员会由部门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授权同级副职、本部门人事等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和公务员代表组成。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部门的人事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考核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二)组织实施本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国家公务员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四)总结考核工作,提出考核结果的使用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考核工作实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受理国家公务员对复核结果等次不服的申诉;负责对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进行审核备案;负责对年度考核结果使用情况的跟踪调查和督促落实等。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年度考核审核备案及存档制度。通过审核备案,及时发现问题,严格考核纪律,加强对考核工作的检查指导。对未按要求开展考核工作,逾期不报或未经审核备案的,不按考核结果兑现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审核的方法是:年度考核结束时,各部门均应在翌年的1月底前将考核工作总结、《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审核登记表》以及各等次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按期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应随报随批。各部门、单位凭审核通知书兑现考核结果。各盟市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2月底前将本地区考核工作总结和汇总结果报自治区人事厅。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证书》制度。年度考核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制发。各部门考核委员会负责填写,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进行核准验印,公务员本人保存。考核证书作为今后兑现使用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人、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包括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内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内人任字(1996)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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