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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平市9县(市、区)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
南平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我市乡(镇)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南政(2004)综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延平区的峡阳镇与王台镇、峡阳镇与茫荡镇、王台镇与茫荡镇、王台镇与来舟镇、来舟镇与茫荡镇、来舟镇与西芹镇、西芹镇与四鹤街道办事处、西芹镇与水南街道办事处、西芹镇与茫荡镇、茫荡镇与四鹤街道办事处、茫荡镇与黄墩街道办事处、大横镇与南山镇、南山镇与水东街道办事处、西芹镇与夏道镇、夏道镇与水东街道办事处、夏道镇与水南街道办事处、太平镇与巨口乡、樟湖镇与太平镇、樟湖镇与巨口乡、夏道镇与塔前镇、塔前镇与西芹镇、夏道镇与南山镇、夏道镇与炉下镇、炉下镇与塔前镇、太平镇与炉下镇、太平镇与南山镇、赤门乡与南山镇、洋后镇与南山镇、赤门乡与洋后镇、赤门乡与太平镇、巨口乡与洋后镇、巨口乡与赤门乡、大横镇与茫荡镇、大横镇与水东街道办事处、大横镇与黄墩街道办事处等35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二、同意邵武市的大埠岗镇与大竹镇、洪墩镇与张厝乡、沿山镇与金坑乡、肖家坊镇与桂林乡、大埠岗镇与张厝乡、大埠岗镇与和平镇、和平镇与金坑乡、城郊镇与沿山镇、水北镇与沿山镇、城郊镇与和平镇、拿口镇与吴家塘镇、肖家坊镇与和平镇、拿口镇与大竹镇、沿山镇与和平镇、和平镇与桂林乡、拿口镇与洪墩镇、拿口镇与张厝乡、金坑乡与桂林乡、洪墩镇与卫闽镇、大竹镇与晒口街道办事处、大竹镇与张厝乡、大埠岗镇与城郊镇、城郊镇与大竹镇、吴家塘镇与下沙镇、吴家塘镇与晒口街道办事处、下沙镇与晒口街道办事处、下沙镇与水北镇、水北镇与通泰街道办事处、城郊镇与水北镇、水北镇与水北街道办事处、下沙镇与城郊镇、拿口镇与卫闽镇、城郊镇与晒口街道办事处、沿山镇与通泰街道办事处、大竹镇与吴家塘镇、城郊镇与通泰街道办事处、城郊镇与昭阳街道办事处、水北镇与昭阳街道办事处等38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三、同意武夷山市的岚谷乡与吴屯乡、吴屯乡与洋庄乡、吴屯乡与新丰街道办事处、洋庄乡与新丰街道办事处、洋庄乡与崇安街道办事处、吴屯乡与上梅乡、新丰街道办事处与上梅乡、武夷街道办事处与上梅乡、兴田镇与上梅乡、五夫镇与上梅乡、星村镇与洋庄乡、洋庄乡与武夷街道办事处、星村镇与武夷街道办事处、星村镇与兴田镇、武夷街道办事处与兴田镇等15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四、同意建瓯市的芝山街道办事处与小松镇、芝山街道办事处与徐墩镇、瓯宁街道办事处与南雅镇、瓯宁街道办事处与徐墩镇、瓯宁街道办事处与房道镇、建安街道办事处与小松镇、建安街道办事处与东峰镇、通济街道办事处与小桥镇、通济街道办事处与南雅镇、通济街道办事处与东峰镇、吉阳镇与徐墩镇、吉阳镇与房道镇、徐墩镇与小松镇、徐墩镇与房道镇、房道镇与南雅镇、小松镇与龙村乡、小松镇与东峰镇、龙村乡与东游镇、龙村乡与东峰镇、龙村乡与川石乡、东峰镇与顺阳乡、东峰镇与玉山镇、东峰镇与东游镇、东峰镇与小桥镇、川石乡与水源乡、川石乡与东游镇、东游镇与水源乡、顺阳乡与东游镇、顺阳乡与玉山镇、小桥镇与迪口镇、小桥镇与玉山镇、小桥镇与南雅镇、玉山镇与迪口镇、南雅镇与迪口镇等34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五、同意建阳市的水吉镇与童游街道办事处、水吉镇与崇雒乡、水吉镇与回龙乡、水吉镇与小湖镇、水吉镇与漳墩镇、漳墩镇与小湖镇、漳墩镇与回龙乡、回龙乡与崇雒乡、莒口镇与徐市镇、莒口镇与麻沙镇、莒口镇与童游街道办事处、莒口镇与潭城街道办事处、莒口镇与书坊乡、莒口镇与将口镇、将口镇与童游街道办事处、将口镇与崇雒乡、童游街道办事处与崇雒乡、徐市镇与童游街道办事处、童游街道办事处与小湖镇、徐市镇与潭城街道办事处、黄坑镇与麻沙镇、麻沙镇与书坊乡等22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六、同意顺昌县的大干镇与元坑镇、元坑镇与水南镇、元坑镇与郑坊乡、郑坊乡与水南镇、郑坊乡与洋口镇、双溪镇与水南镇、水南镇与洋口镇、双溪镇与洋口镇、大干镇与埔上镇、大干镇与水南镇、埔上镇与水南镇、洋口镇与埔上镇、埔上镇与岚下乡、洋口镇与际会乡、际会乡与建西镇、洋口镇与建西镇、大历镇与际会乡、岚下乡与际会乡、岚下乡与大历镇、岚下乡与高阳乡、大历镇与高阳乡、大历镇与建西镇、埔上镇与仁寿镇、埔上镇与洋墩乡、洋墩乡与仁寿镇、洋墩乡与岚下乡、埔上镇与际会乡等27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七、同意光泽县的司前乡与寨里镇、寨里镇与华桥乡、寨里镇与崇仁乡、寨里镇与鸾凤乡、崇仁乡与华桥乡、崇仁乡与鸾凤乡、鸾凤乡与华桥乡、鸾凤乡与止马镇、鸾凤乡与李坊乡、华桥乡与止马镇、止马镇与李坊乡等11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八、同意松溪县的溪东乡与渭田镇、渭田镇与旧县乡、渭田镇与祖墩乡、旧县乡与河东乡、旧县乡与花桥乡、河东乡与茶平乡、松源镇与郑墩镇、松源镇与花桥乡、松源镇与茶平乡、郑墩镇与花桥乡、花桥乡与祖墩乡、花桥乡与河东乡、花桥乡与渭田镇、郑墩镇与茶平乡等14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九、同意政和县的熊山镇与星溪乡、东平镇与石屯镇、石屯镇与星溪乡、星溪乡与铁山镇、星溪乡与外屯乡、星溪乡与镇前镇、星溪乡与杨源乡、铁山镇与岭腰乡、铁山镇与外屯乡、岭腰乡与外屯乡、岭腰乡与澄源乡、澄源乡与外屯乡、镇前镇与外屯乡、镇前镇与澄源乡、镇前镇与杨源乡、熊山镇与石屯乡等16条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
  请你市已批复的各县(市、区)辖区内的毗邻乡(镇)认真遵守边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加强边界线的管理,共同维护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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