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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修订《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近年本市财政部门实施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的情况以及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局再次对《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现予印发,自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沪财会[2004]27号文同时废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要求主管财政机关必须使用“上海市财政局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将所有评定单位纳入系统管理(第九条)。

  2.对于A类单位,增加两项管理措施。一是要求主管财政机关向A类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信息;二是享受主管财政机关规定的其他优惠措施(第十八条)。

  3.对于D类单位,增加两项管理措施。一是主管财政机关应向D类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相关信息,并建议税务机关强化对其税收管理和检查;二是D类单位须接受主管财政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第十九条)。

  4.将“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第一大项“单位领导人重视支持会计工作情况”所属的项目删除5项,公司、企业标准分值和其他单位标准分值均改为10分(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

  5.将“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第二大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情况”的标准分值,公司、企业改为60分,其他单位改为70分(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表)。

附件:上海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略)

200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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