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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意见 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市 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人民政府委托云龙区、鼓楼区、泉山区、九里区人民政府和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城南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按照徐政办发[2001]184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征收城 镇垃圾处理费。

  二、市对各区实行“核定任务,全额上缴,超收全额返还”的体制。根据对各区应征城镇 垃圾处理费测算情况,核定各区年度征收任务和上缴市财政任务。各区将征收的城镇垃圾处 理费按月、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各区完成上缴市财政任务后剩余的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返 还;对不能完成上缴任务的区,由市财政在与区财政办理财力结算时扣回。

  三、对一个单位横跨两个或多个区的,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总部及其分支机构所在区分别征收,产生的垃圾由所在区负责清运。

  四、市区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等单位产生的特殊垃圾的清运、处理、收费由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征收范围和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严格执行征收政策,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1.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须持市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个人须持《收费员证 》,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州市城镇垃圾处理费专用收据,按规定标准和范围进行 征收。对于不按上述规定进行征收的行为,缴费人可以拒缴或举报(市财政局举报电话:373 6078;市物价局举报电话:3734620)。
  2.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和发放。各区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元月15- 30日将上年度领取的所有专用票据上缴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缴验后再行发放当年票据。对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由财政部门按照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各级财政、物价部门对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于不按 规定标准和范围收费、不使用专用票据、收入不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以及不按规定用途使 用垃圾处理费等现象,一经发现,除将违规金额收缴财政外,可处以违规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并追究单位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为鼓励收好、收足垃圾处理费,市财政部门及各区政府可按各自收入的5%提取手续费,专项用于垃圾费征管工作宣传、奖励和改善征管部门的工作条件。
  5.按规定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拒不按期或不足额缴纳的,征收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可按逾期时间、金额,每日加收0.5‰的滞纳金。

  六、认真落实责任制,做到收费和保洁任务双落实。
  1.各区要进一步落实收费任务,明确收费责任,做到不重不漏,及时足额征收。
  2.各区要进一步细划各保洁单位的保洁范围,做到收费与保洁两手抓,避免收费时争相收取,垃圾清运时无人过问的现象发生。

  七、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使企业、单位和广大居民进一步提高“环境消费”意识,确立“污染者付费”观念,并做到自觉缴费,以利于从源头减少污染的排放。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各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任务和上缴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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