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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规范建筑管理费的通知

省建管局、省农垦总公司、省通信管理局,各省辖市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公布的《2001年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苏财综[2002]197号、苏价费[2002]459号)有关规定,现就整顿、降低建筑行业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统一规范为建筑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行业(上级)管理费、建筑市场管理费、省农垦总公司系统内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行业管理费及市场管理费四项收费合并为建筑管理费,从2003年开始执行,执行至2005年底,并逐年降低收费标准,2006年予以取消。具体收费标准为:2003年为工程结算收入的5‰,2004年为4‰,2005年为3‰;对其中涉及农垦、通信部门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在此标准内另行确定。
  二、鉴于建筑管理具体分为行业管理与市场监管,多数地区收费主体不统一,为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2005年以前建筑管理费收费主体可不作调整,但总收费额不得突破规定标准。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建管局随后另行下达。
  三、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收费程序,健全收费台账,到当地物价部门及时变更《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有收费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标准及有关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度未交的规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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