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旅行社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的复函

江苏省旅游局:


  你局《关于旅行社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收费的函》(苏旅人[2003]76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5号)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63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1、旅行社经理资格报名考试费170元/人,其中:报名费10元/人,考试费160元/人(笔试共两科,每科80元)。省按120元/人进行集中,其余留市。
  2、导游人员资格报名考试费280元/人,其中:报名费10元/人,考试费270元/人(笔试共三科,每科50元;现场考试含交通费、景点门票等,标准为120元/人)。省按90元/人进行集中,其余留市。
  3、导游人员等级报名考试费(中级)310元/人,其中:报名费10元/人,考试费300元/人(笔试两科,每科80元;现场考试含交通费、景点门票等,标准为140元/人)。省按120元/人进行集中,其余留市(如现场考试由省旅游部门组织,现场考试费归省)。
  4、证书工本费: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工本费10元/本,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10元/本,导游人员等级证书(中级)工本费10元/本。证书工本费只能向通过考试的领证人员收取。

  二、上述收费为向考生收取的全部费用,不得再加收其他费用。

  三、报名考试费和证书工本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请接文后,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取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复函自2003年5月15日起执行,试行1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服函[2001]58号、苏财综[2001]50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函复。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