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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重要生产、生活资料购销合同实行强制鉴证管理的补充规定

根据国家对部分生产、生活资料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市政府昆政发(1988)302号文件《关于对重要生产资料、紧缺商品购销合同实行强制鉴证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部分内容补充如下规定:
  一、下列购销合同必须实行强制鉴证管理:
  1、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方与本行政区外的需方签订以铝、铝材、铜、铜材,锡矿、铜矿、锌矿、铅矿、锑矿(含原矿和精矿)等重要生产资料为标的物,合同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
  2、以白糖(含赤沙糖)为标的物(商业零售除外),合同金额在三万元以上(含三万元)的。

  二、上述购销合同中,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强制鉴证:
  1、标的物属依据国家、省、市政府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分配或在本系统内调拨,并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合同文本或有关供货凭证上加注“计划内分配”或“系统内调拨”印鉴的;
  2、标的物属用于生产物资串换、集资分配物资、协作调剂物资、设备加工物资、扶贫救灾物资、战备支前物资,并经供方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合同文本或有关供货凭证上签章的;
  3、标的物属省、市政府物资部门和有色金属工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经营的。
  4、国营商业主渠道经营的白糖。

  三、本规定明确必须实行强制鉴证管理的在昆所有单位的购销合同,均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鉴证手续。

  四、原纳入强制鉴证管理范围的内容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强制鉴证的其它管理办法仍按市政府昆政发(1988)30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九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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