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90年2月18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1月24日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障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前十五天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州人民政府州长、副州长、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列席会议。邀请州政协主席、副主席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和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各市、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少数有关的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第二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九条   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向提出议案者说明。


    第十一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领衔人应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提议案的机关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如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继续研究的,经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暂不作表决,交主任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若干名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章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应由上述机关负责人到会报告。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五天前按需要份数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对工作报告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的时候。报告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议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主任会议已确定建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应作决议的,由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决议草稿,提交主任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建议应作决议、决定的,经主任会议确定,由有关的工作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决议、决定草稿.提交主任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行文通知有关机关执行,并予公布。

 

第四章州自治条例修订草案或单行条例草案的审议

    第二十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州自治条例修订草案或单行条例草案,授权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初审,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州自治条例修订草案或单行条例草案,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条例草案的说明后,分组或联组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和意见,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应即会同起草部门进行研究,向会议报告情况或者补充说明。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州自治条例修订草案或单行条例草案,根据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暂不付表决,责成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继续研究、修改、补充后,再提交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州自治条例修订草案或单行条例草案,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五章人事任免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人事任免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任免的机关,应该写明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书面材料于会议举行前五天送达常务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提请任免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提请任免的情况作说明,回答询问;必要时,被提请任命的人员可到会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简短供职发言。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命案,如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被任命人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考察了解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暂不表决,交由提请任命的机关考察了解后,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以后的常务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开展述职评议;可以组织州人大代表对州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
  评议的对象由常务委员会确定,评议的具体方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

 

第六章质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问题、内容。
  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形式答复的,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应当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受质询机关一般应在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作出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最迟应在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前作出答复。提质询案的过半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对被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质询并要求再作答复。必要时可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或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整理转交州人民政府、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处理,重大问题应由承办单位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处理结果。

 

第七章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方式采用按表决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等方式。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人事任免案,采取逐人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