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不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现决定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仍维持现行税额标准,暂时不作调整。即石灰石仍按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岩仍按每立方米3元征收资源税,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电话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电话咨询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电话咨询
相关法律法规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应急管理宣教培训工作的意见
»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孕产妇保健分类管理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2年度政府规章计划的通知
»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苏府通[2012]13号)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
»
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厅、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区开展城市低保困难家庭再保障工程试点的实施意见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