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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税收属地管理后财政体制调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税收属地管理后的新形势,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分税制财政体制框架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本着效率、公平、稳定、简便的原则,以2002年为基期年,确保市、区既得财力,适当调整市对区的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税收属地管理后各区收入的调整情况,对吴中、相城、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采用'核定基数,定额上交'办法;对平江、沧浪和金阊区采用'核定基数、增量分成'办法。
  一、基数核定
  (一)各区调整的收入基数:以已经国税、地税部门核实、各区政府(管委会)盖章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各区上交市财力基数:根据各区税收属地管理后的收入基数,按市对区财政体制,计算确定。
  (三)各区财力基数:以2002年各区体制内既得财力为准。

  二、增量分成
  平江、沧浪和金阊区在定额上交市财力基数的基础上,其增量财力,市与区实行3∶7分成,如出现负增长,则市、区同比例扣减。
  当年增量财力:按照市对区财政体制结算的当年体制内财力,扣除上交市财力基数和区财力基数后的剩余部分。
  当年城区上交市财力,由各区上交市财力基数和市增量分成财力组成。

  三、相关事项
  (一)市对城区原有的转移支付政策继续兑现,以后如有确需市与区共同承担的财政支出,市与区按3∶7比例负担。
  (二)凡涉及市属工业重大政策性搬迁项目,将相应调整相关地区财力上交数,其他情况下的企业变动,一律不作考虑。
  (三)在体制调整后的前两年(2003年、2004年),对人均财力水平相对较低的城区,由市财政在年终结算时给予一定财力补助。
  (四)市政府《关于规范和完善苏州市财政体制的通知》继续执行。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如国家、省有重大政策出台,市将作相应调整。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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