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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试行规定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制订的《无锡市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试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三年八月五日


    第一条   为增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江苏省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制定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当实行公示制度。


    第三条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可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表、电子显示屏等多种形式。上述公示设施应当设置在交费场所或者便于公民阅读的地方。有条件的,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以及政务网站等形式同时进行公示。


    第四条   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价格)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计费(价)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投诉电话号码、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电话号码等。以上公示内容应当经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条   镇、村设置的政(村)务公示设施必须公示常用涉农价格和收费,以及其他向农民收取的合法税费。


    第六条   市(县)、区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和公益服务性收费单位(以下简称收费部门),均应当在收费场所以固定形式公示其收费和服务价格。如以收费表、价目表、标价牌等标价
  方式进行公示的,应当经市、市(县)价格检查机构加盖监制章后方可公示。


    第七条   收费部门负责本部门公示设施的设置、维护及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本镇、村公示设施的设置、维护及更新,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制作的涉农价格和收费手册、公示牌、公示表等所需费用,应当由同级政府安排资金解决,不得因此增加农民负担。


    第九条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后,如遇政策调整或者其他情况变化,公示内容不适应的,镇、村和收费部门应当主动更换公示内容,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促做好公示内容的更新。


    第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镇价格监督(管理)站、镇物价员和村义务物价监督员的作用。建立和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制度、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损害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价格和收费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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