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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起征点落实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增值税起征点落实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调整为销售额5000元/月;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销售额3000元/月;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销售额200元/次(日)。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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