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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同安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划定的决定

同安区、集美区人民政府:
  你们两区政府分别上报的《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安-集美海域行政界线划界的意见》(厦同政(2004)199号)和《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同安海域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划分的意见的报告》(厦集府(2004)12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12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海域勘界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2)91号)的文件要求,按照国家海洋局《关于县际间海域勘界的指导意见》(国海发(2002)12号)和《县际间海域勘界技术导则》(国家海洋局2003年5月)以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的《福建省县际间海域勘界技术规程》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决定如下:
  一、集美区-同安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划定:起点350211-0212-01(X=2722074.4,Y=613872.9),在涉界滩涂上分别沿三个拐点350211-0212-02(X=2721560.6,Y=614301.8)、350211-0212-03(X=2721215.8,Y=614031.9)及350211-0212-04(X=2720914.4,Y=613976.3),延伸至位于青兰礁附近海域的终点350211-0212-05(X=2718483.3,Y=615564.3)

  二、两区签订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前,涉界海域的水产养殖管理和防台防灾等相关工作,仍由原责任区政府负责落实。协议书签订后,相关管理工作按新划定的海域行政区域范围执行。

  三、两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划定后,其养殖生产作业除双方已有协议规定外,均维持现状,作业范围不得扩大,原海域用途不得改变,直至原生产作业自行停止或政府整治拆迁为止。涉及两区在对方管理海域插花养殖的管理问题,两区政府要本着尊重历史、友好协商的原则,相互征求意见,妥善处理。如意见分歧,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协调或裁定。

  四、两区政府应从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执行市政府做出的决定,切实做好干部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维护涉界海域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同时抓紧进行两区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签订和资料成果的上报工作。
二○○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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