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经国土资源部批准,即国土资函(2003)541号批复,决定征用杏林街道办杏林居委会集体土地68866平方米、内林居委会集体土地27261平方米,合计征用集体土地96127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用土地基本情况:
征地单位
项目名称
用途
征地面积(M2)
被征(拨)地单位
实施征地单位
集美轻工业学校
体育场馆、教学实训综合楼、学生宿舍楼、食堂等
教育用地
68866
杏林居委会
厦门市辰远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27261
内林居委会
二、被征用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1999)综062号文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5年5月13日止,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各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六、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被征用的土地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
二○○五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