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银监会发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建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银监复(2005)54号)。现将此文并附《福建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事关金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增收的大局,也是我省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批复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各项改革目标。为做好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帮助农村信用社筹集支农资金。当前正是春耕季节,我省一些地方支农资金紧张。各级、各部门要想方设法帮助当地农村信用社筹集资金,保证农村信用社通过改革支农力度持续加强,尽可能满足我省春耕生产的资金需要。
二、要认真开展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按照银行业监管部门的要求,扎扎实实地开展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稳妥的办法处理,以保护农村信用社员工的改革积极性和保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良好势头。各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当地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的结论予以审查、确认;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组成工作小组,对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的真实性进行检查,为下一步增资扩股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要扎实做好增资扩股工作。按照中国银监会对我省实施方案的批复的目标和要求,认真制定增资扩股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发动当地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法人,踊跃投资入股农村信用社,确保实现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目标。
四、要按规定做好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申购工作。认真制定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的计划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的具体措施、办法,按照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进度要求,全面扎实地做好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申购的各项工作。
五、要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扶持力度。当前正逢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的难得机遇。各地要在国家和省扶持农村信用社有关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对当地农村信用社的扶持政策。要加大力度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欠款,特别要督促公职人员限期归还。要在农村信用社置换不良资产、完善产权、减免规费、增加存款等方面提出和落实具体的扶持政策。
六、要保持农村社会金融稳定。随着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入,会暴露出一些经济案件,这是正常的现象。对此,要冷静、认真、依法、稳妥地加以处置,既要严肃查处相关的人和事,又要避免出现大的波动。要主动联系宣传新闻单位,从维护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多从正面宣传农村信用社改革对解决“三农”问题的促进,农村信用社发展对农民带来的好处,共同维护农村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福建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精神以及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我省农村经济和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按照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总体要求,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的改革取向, 以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为宗旨,按照“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支持、地方政府负责”的总体要求,围绕不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农力度这一首要目标,逐步推进和完善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加强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使农村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和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真正成为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社区性地方金融企业。
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明晰产权关系,促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经营机制转换。(二)按照为“三农”服务的经营方向,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三)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探索和实施新的产权制度,并建立与产权制度和各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组织形式及运行机制。(四)按照权责利相结合原则,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明确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体制,落实对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改革的目标:(一)理顺管理体制,建立起省政府依法管理、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农村信用社依法自主经营的监督管理体制。(二)明晰产权关系,落实出资人责任,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制度。(三)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和改善农村信用社对“三农”的金融服务,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增加服务手段。(四)化解金融风险,建立有效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风险机制,促进各项业务全面发展,经营效益明显提高。
二、主要内容
(一)组建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根据将农村信用社管理权交由省级政府负责的管理体制改革要求,成立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
省联社是由省内农村信用社设区市联社、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自愿出资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省级地方性金融机构。省联社作为省政府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专门机构,承担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为有利于加强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管理,省联社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部职能机构,并在设区市设立派出机构(以设区市为统一法人的除外)。
(二)因地制宜选择组织形式
我省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的改革主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各地的选择。
1.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在经济比较发达、城乡一体化进度较快、农村信用社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质量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符合《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条件的晋江、南安、石狮3个县级市,首批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2.实行县级联社统一法人。在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较好,全辖农村信用社统算账面资能抵债,符合《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指导意见》条件的67个县(市、区),将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县(市、区)联社各为法人改为县级联社统一法人。
3.实行设区市联社统一法人。目前,厦门市下辖6个区的农村信用社机构数量少、经营规模小、资产质量差异大,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合并, 以设区市为单位实行联社统一法人。
在实行县级联社统一法人和实行设区市联社统一法人的基础上,对其中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地处经济较为发达县(市、区)的农村信用联社,积极创造条件,在适当时候再逐步改组为农村合作银行。
(三)改革产权制度
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我省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重点是在合作制的基础上,引入股份制的机制,并实现平稳过渡前提下的制度创新。为此,现阶段我省农村合作银行和实行统一法人的联社均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改革,主要内容:
1.清产核资。通过清产核资,全面核实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及经营成果的真实状况,核实各项资产损失,落实债权债务。清产核资方案由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由各县(市、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
2.妥善处理现有产权。对经清产核资后实际资能抵债的农村信用社的净资产,首先,按农村信用社股本1∶1留下原股金。原农村信用社社员不愿入股的,原股金予以清退;原股金额达不到入股起点要求,但要求维持原股金额的,其股金采取集中管理,只参加分红,不参与管理;无法确认社员的股金,经公告后转为定期存款;其次,按清查确认值留下公益金;第三,按清查确认值留下盈余公积应保留部分;第四,按规定补提公益金;第五,按资产风险程度自主提取风险准备金;第六,对原有股金予以增值。对经清产核资后实际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社,按农村信用社股本1∶1留下原股金后,其他资不抵债部分要落实经营责任,通过采取转换机制、加强管理、政策扶持等多种措施逐步消化。
3.提高入股额度。在清理规范原有股金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状况,提高入股额度。
4.扩大入股范围。为强化出资人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的监督,除农户和农村信用社职工外,广泛吸收社区内的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
5.设立新的股权结构。按股金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按投资性质设定资格股和投资股。
资格股是取得社员(股东)资格必须缴纳的基础股金。投资股是由社员(股东)在基础股金外投资形成的股金。资格股持满三年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可以退股;投资股不能退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资格股实行“一人一票”制;投资股以确定的入股起点数额为单位,每增加一个单位,增加一个投票权。农村信用社职工除按入股起点投资资格股外,其他股金按投资股投资。
农村信用社股金每股金额均为1元。原则上,单个自然人认购资格股不少于1000股,单个法人认购资格股不少于10000股;单个自然人认购投资股不少于2000股,单个法人认购投资股不少于20000股,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资格股和投资股的入股起点。
农村合作银行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包括资格股和投资股,下同)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0.5%,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职工之外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30%;单个法人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总和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投资股原则上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50%。
实行统一法人联社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0.5%,职工持股总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25%,自然人持股总额不得少于股本总额的50%;单个法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5%;投资股原则上不得低于股本总额的50%。
(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进行股份合作制的产权制度改革后,各农村信用社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以社员(股东)代表大会、理(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规范各自的职责和运行规则,形成理(董)事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高级管理层在理(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管理,监事会代表社员 (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对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衡关系,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三会”成员按有关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三会”参照《
农村合作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制定并正常履行各自的职责,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记录齐全、完整。“三会”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科学、合理、有效。实行理(董)事长、监事长和主任(行长)分设制度,理(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主任(行长)、副主任(副行长)由理(董)事会聘任,实行任期目标管理。制定并实行公开的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结果向社员(股东)代表大会作出说明。建立并实行对理(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理(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致使农村信用社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且未表示异议的理(董)事应负相应的决策责任;经营班子超出理(董)事会授权范围或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作出经营决策,致使农村信用社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经营班子成员应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
(五)转换经营机制
1.落实经营自主权。经过股份合作制改造的农村信用社,具有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权利和责任,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农村信用社具有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经营目标、信贷管理、选聘高级管理人员、确定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以及其他人、财、物支配的最终决定权。
2.改革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1)按照市场经济原则和有效管理的要求,根据业务规模、经营目标和工作规范要求,合理确定机构和岗位设置。(2)建立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全面推行考试录用、竞聘上岗、从业资格考试、优化组合、重要岗位轮换和末位淘汰制度,形成优胜劣汰、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工机制。(3)建立并实行有利于其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分配制度以及与绩效挂钩的薪酬制度。当年亏损的农村信用社不能对社员(股东)分配红利;当年盈利的农村信用社,在未全部弥补历年挂账亏损或资本充足率末达到规定要求前,严格限制分红比例。实行绩效挂钩制度,合理拉开社与社、职工与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打破平均主义分配制度,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3.加强内部控制。按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要求,认真清理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并实行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定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内部核算和费用控制制度,落实内控岗位责任制,加强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管理控制;认真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建立风险识别与评价、成本控制等机制,强化对信贷投放、财务收支、成本核算等业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并实行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比,符合有关法律、规章和会计制度的规定;明确监事会和稽核机构的责任,加大稽核检查力度,全面提高内部控制水平和运营质量,防范和控制新的经营风险。
(六)增强服务功能
1.加大支农工作考核力度。全省农村信用社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加大对“三农”的贷款投放,特别是农业地区,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应主要向农户发放。省联社根据各地产业结构的实际,每年分别制定下达具体的信贷支农工作计划,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省联社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和考核,监管机构要将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加强支农工作的联系。各农村信用社要与当地政府及涉农部门加强联系和信息反馈,建立支农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情况、工作计划、资金状况及有关信贷政策向当地政府和涉农部门通报。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要向农村信用社介绍当地农村经济工作计划及发展情况、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规划设想、新项目的开发引进和推广情况。
3.灵活融通支农资金。省联社在全省辖内组织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有偿调剂,积极参加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开展同业拆借、债券回购等业务,确保全省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的需求。
4.完善支农服务功能。农村信用社要从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立足社区,面向“三农”,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在农村的机构网点优势,积极开办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增加“三农”需要的金融业务品种。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1.国家扶持政策
(1)1994年至1997年期间亏损的农村信用社保值贴补利息给予补贴。
(2)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农村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改按3%税率征收。
(3)按农村信用社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或安排中央银行专项借款给予农村信用社适当的资金支持。我省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额为190872.67万元,全部选择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方式,可申请认购专项中央银行票据95436.34万元。
2.我省扶持政策
(1)设立省级农村信用社风险调节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信用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其资金来源:一是从2004年开始每年在省财政预算安排2000万元,一定5年;二是省联社服务性收入中安排一块资金。
(2)参照中央有关政策,减免有关税费。对农村信用社在清产核资和清收不良资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26号)等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在规定权限内适当给予减免。对农村信用社在改革过程中的机构合并、更名、注册登记等事项免收有关费用。
(3)置换不良资产。当地政府在国家政策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农村信用社自身达不到兑付专项中央银行票据条件的困难地区,可通过注入土地或其他优质资产等方式,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以改善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达到兑付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的条件。
(4)支持各项存款。取消“不得在农村信用社存款”等歧视性政策,各级政府尽可能将有关农业政策性的资金业务交由农村信用社办理。
(5)支持优质贷款。各级政府要结合发展县域经济举措,将效益好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涉农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收益稳定的优质项目推荐给农村信用社。
(6)支持增资扩股。各级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各种鼓励措施,宣传和引导农户、个体工商户以及社会各类经济组织踊跃投资入股,壮大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明晰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关系。
(7)清收不良贷款。各级政府应采取法律手段和行政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协调政法部门依法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结欠或为亲友担保的农村信用社贷款要限期归还,对恶意逃废债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8)创造发展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快诚信体系建设,积极配合农村信用社创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活动;同时,要经常听取农村信用社的工作汇报,为他们排忧解难,为农村信用社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福建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省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农办,省政府办公厅,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信用合作协会等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我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机构,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组织实施辖区内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
(二)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
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改革实施方案、组建省联社方案、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方案、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方案、清产核资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开展农村信用社改革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针对改革过渡时期农村信用社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制定处置预案,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召开全省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大会,安排部署改革工作。
2.实施阶段
各设区市、县(市、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拟定上报辖区内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增资扩股计划;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报中国银监会审核和国务院批准;开展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完成组建省联社工作,省联社全面履行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和深化改革的具体组织实施职责;开展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法人的组建和进行农村合作银行改造工作;完成与新的农村信用社组织形式相适应的产权制度改革及增资扩股工作;落实国家有关财政、税收、资金等扶持政策。
3.总结阶段
完成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的改革;全面推行内部机制转换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督和控制,防范新的经营风险;对全省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向国务院上报改革试点总结报告。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农村信用社改革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必须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努力保持社会、金融稳定。要密切注意和掌握社会各方面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的反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强政策宣传和正面引导,为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建立和完善突发性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建立支付风险处置预案,加强有关部门配合,及时处置金融风险。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和管理,在省联社筹建期间,继续发挥省信用合作协会和各市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的行业管理作用,保持农村信用社各项管理工作和支农服务工作的正常开展,有效地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要继续开展打击逃废债行为,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旧贷;进一步整顿农村金融秩序,为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严肃纪律,不得借改革之机突击提干、突击进人、突击放贷、突击发钱、组织公款旅游、超比例购置固定资产等,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并严肃查处。同时,要切实做好农信社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确保队伍稳定、思想稳定、工作稳定,充分发挥农信社职工参与改革、搞好改革和推动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主题词:金融信用社改革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