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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调整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计费字(2003)416号

二00三年四月八日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函》(内公函字(2002)34号)收悉。目前,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成本增加,现行收费标准偏低,难以维持正常运转。为了确保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并参考其他省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经研究,同意对自治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由原300--500元/人次调整为300--600元/人次。

  二、自治区安康医院在收费前,需持《收费许可证》到自治区计委办理收费标准变更手续后,方可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取的费用按照隶属关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人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以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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