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于2006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农业普查作为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省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认真做好第二次农业普查,事关党和政府科学决策,事关农业、农村乃至整个国家社会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战略性措施,对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现状,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粮食安全,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三、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及众多农户,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时间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把农业普查作为加强和发展农业的一项重要基础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早准备,早部署,确保我省农业普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福建省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由省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负责协调。
各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要相应的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普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并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普查经费
根据国务院《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精神,第二次农业普查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确保农业普查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级农业普查办公室要本着节约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五、依法普查,确保数据质量
凡符合普查对象的有关单位和农户,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农业普查取得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德章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刘 明 省政府副秘书长
龚守栋 省统计局局长
姜安荣 省农业厅厅长
林义杰 省委农办副主任
陈毓寰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小平 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朱 清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卢厚实 省委政研室副主任
罗信生 省经贸委副主任
刘 平 省教育厅副厅长
丛 林 省科技厅副厅长
卢士钢 省公安厅副厅长
周 瑛 省民政厅副厅长
黄忠岩 省司法厅副厅长
李 华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林耀华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吕月良 省林业厅副厅长
刘子维 省水利厅副厅长
阮诗玮 省卫生厅副厅长
陈 建 省统计局副局长
翁 星 省广电局副局长
黄希敏 省粮食局副局长
陈乙熙 省工商局副局长
黄世峰 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杨益生 省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陈积忠 省供销社副主任
蔡善元 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副行长
魏晓光 省农调队队长
梁仁杰 省军区后勤部采购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省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陈建副局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