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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并加强与当地地方税务局的联系和配合。

  二、《公告》由各省辖市国税局统一印制并及时发放到所属县(市)局、分局,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必须在2003年11月1日前将《公告》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厅。

  三、各地在贯彻《公告》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汇总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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