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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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