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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吉安市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吉安市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评审专家的信用管理,规范和约束科技成果的鉴定和评审行为,确保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提高我市科技成果的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19号令),特建立吉安市科技成果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建立专家库应具备的条件
  1、满足科技成果评审的专家专业、行业分类要求;
  2、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必要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
  3、设有负责日常管理和设施维护的机构和人员。

  二、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在评审工作中能够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廉洁守纪;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较丰富;
  3、在本专业或本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或本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和动态;
  4、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科技成果评审技术规范和要求;
  5、身体状况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三、专家入选和使用程序
  1、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向吉安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上报审批。采取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2、吉安市科技局将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遴选,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或专家的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对确定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将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
  3、确定参加科技成果评审的专家,必须根据所涉及的专业、行业,从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市科技局认可,可直接作为专家库人选参加评审。

  四、专家评审要求
  1、参加评审的专家必须坚持科学、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2、评审专家如本人为所评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之一或被评审人员属本人亲属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3、评审专家对被评审的科技成果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4、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吉安市科技局将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入选专家库资格:
  (1)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两次以上的;
  (3)系被评审项目主要负责人之一,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4)泄露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不宜公开情况的;
  (5)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影响客观公正审查职责的。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党纪政纪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五、吉安市科技局将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六、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成果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由市科技局负责此项工作。

  七、本办法自二00六年五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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